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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 年補(捐)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一、 補(捐)助目的:行政院環境保護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鼓勵取得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(以下簡稱設施場所)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活動(如實驗(習)、戶外學習、參訪、實作),特訂定本補(捐)助計畫。 二、 補(捐)助金額:本年度總補助金額共1,400 萬元,每案核撥補(捐)助款最高新臺幣(下同)40 萬元。其中6 案優先補(捐)助經本署「105 年度環境教育基金補(捐)助成果發表會」評審績優者,另5 案優先補(捐)助本署「105 年度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評鑑」優異者,每設施場所申請補(捐)助以一次為限。 三、 執行期程:自核定日起至106 年9 月30 日。 四、 補(捐)助內容及項目 (一) 補(捐)助內容 1. 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、教材、課程增能作業(至多占總經費15%)。 2. 辦理相鄰縣(市)學校、社福機構或團體之戶外環境教育活動(至多占總經費85%)。 (二) 補(捐)助內容及項目 1. 以前項工作內容之必要支出為限。 2. 補助項目編列可參考如附件 1。 五、 補(捐)助申請時間及方式 (一) 申請補(捐)助時間:即日起至106 年1 月9 日(以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文日為準)。 (二) 請至本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首頁(http://eeis.epa.gov.tw),點選「環境教育補助計畫及成果申請」填妥計畫申請資料、並上傳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後,請以公文函送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(320 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 段260號5 樓)申請,信封註明「申請補(捐)助設施場所 辦理環境教育計畫」,檢附下列資料: 1. 計畫申請表(如附件2)及計畫書(格式如附件3)。 2. 核發認證之證明文件。 3. 民間團體須檢附蓋有印信(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)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。 (三) 受本署補(捐)助之設施場所,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,應給予參與者優待,並載明於補(捐)助案申請計畫書(優待期間須涵蓋活動執行期間,以利本署配合宣傳推廣),另對持有本署核發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績優證明者,免收門票費、場地清潔費等入場費用。 六、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(一)本署以部分補(捐)助為原則,並得指定計畫書內補(捐)助或不補(捐)助之項目。 (二)活動或計畫內容應符合本署施政目標。 (三)本署將召開專家學者審查會議,對各申請補(捐)助計畫案之活動或計畫名稱、內容、執行方式(可行性、有效性、合理性、延續性、影響性)、預期效益及經費撙節有效等項目核定補(捐)助經費,必要時得請申請補(捐)助案單位列席報告;計畫書之經費合理性,列為重要評分項目,並得視審查會議結果,簽報核定調整個案補(捐)助額度。 七、 補(捐)助核銷方式 (一)各補(捐)助計畫須配合參加本署舉辦之補(捐)助計畫核銷原則說明會、成果發表會及填寫有關性別平等之調查表單(如附件4),無法配合者下年度不予補助。 (二)補助經費於核定後,補(捐)助申請對象可先撥付50%補(捐)助金額,另50%補(捐)助金額於核銷結案後撥付。 (三)應於計畫結束後1 個月內(至遲於106 年10 月31日前),檢附執行成果報告(如附件5)一式5 份、原始憑證,並至本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首頁(http://eeis.epa.gov.tw),點選「環境教育補助計畫及成果申請」上傳成果報告後,以公文函送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結案。 (四)檢具核銷憑證日期須以核定補助日期後為限。 (五)有關補助經費之執行及核銷,請參考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」[請自行至本署資訊網(http://www.epa.gov.tw/環保法規/ 組織及處務)下載]、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(捐)助民間機構、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」[請自行至本署資訊網(http://www.epa.gov.tw/行政公開資訊/支付或接受之補助)下載]。 八、 其他注意事項 (一)申請前務必詳閱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」、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(捐)助民間團體、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 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」及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(捐)助民間機構、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」。 (二)各補(捐)助計畫應確實按照核定之計畫書、活動或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。 (三)各補(捐)助計畫之執行成果,須準備成果海報及簡報資料配合本署辦理106 年度成果發表會,屆時將擬訂定評分機制,由專家學者評選出優良案件,優良案件之提案者將於下一年度優先補助,惟優先補助不包括已連續3 年(103 年至105 年)成果發表會獲得優良案件之提案者。 (四)各補(捐)助計畫配合本署參與會議(如核銷原則說明會、成果發表會、環境節日活動等),其所需相關費用(如交通費、海報等)可參酌編於計畫經 費內。 (五)各補(捐)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、會議、展覽不可使用免洗餐具、紙杯等一次用產品。 (六)各補(捐)助計畫請將本署列名為該活動之指導單位,另有關計畫媒體文宣及廣告,須依預算法第62條之1 規定辦理標示「廣告」。 (七)各補(捐)助計畫本計畫如涉及智慧財產事宜,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,方得利用,如有侵權情事,概與本署無關。 (八)各補(捐)助計畫經本署審核後即可公布刊登,另請至本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首頁(http://eeis.epa.gov.tw)進入,點選「我要發表活動」進行活動登錄。 (九)各補(捐)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、會議、展覽須符合本署訂定「環保低碳活動指引」,並須於辦理前至本署「環保低碳活動平臺」(http://greenevent.epa.gov.tw/)完成環保低碳活動自評與登錄,並申請取得環保低碳活動LOGO 於辦理活動、會議、展覽時標示。 (十)經本署核定補(捐)助者,若有不符環境教育相關法規或與計畫書內容不實者,本署得撤銷補助並追還已撥金額。 九、 如有疑問,請洽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許宴菱小姐,電話:03-4020789 分機663。